醫師當然要懂法律
林萍章教授
長庚大學醫學系教授
長庚紀念醫院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系主任

近日來,法界與醫界討論醫療糾紛的報導不少。醫界認為法界不該以刑法處罰醫師,甚至佔所有醫療糾紛案件的百分之八十,榮登“世界第一名”。從而,台灣成為全世界經常以刑法嚴厲處罰醫師的唯一「文明」國家。法界則質疑醫師為什麼會「犯法」?因此,建議醫師需要了解法律,以免暴露在「法律的危險」之中。其實,法律人與醫師一樣,組成份子皆是社會的菁英。雖然醫師階層生性保守,尤其臺灣醫師經由光復初期之政治洗禮,大多數醫師更主動與政治法律絕緣。然而,臺灣醫師為何老是犯法?甚至成為全球犯罪率最高的專業人士。為此,臺灣醫師當然需要了解法律。

保護自己是臺灣醫師了解法律之首要目的。我國醫療糾紛案件百分之八十以「刑事訴訟」提出,企圖「以刑逼民」威脅醫師。這在世界各國是絕無僅有的 (世界各國多以民事訴訟處理醫療糾紛案件)。 我國刑法所要求的一般過失之「注意義務」與法官採用的「相當因果關係」之「客觀說」,竟以近乎吹毛求疵地「事後先見之明」來挑剔面對醫療不確定性,但出發點是善意的醫師。根據美國哈佛大學研究,高達百分之三點七的醫療行為使病人病情更惡化。但其中四分之三為非過失行為所造成的併發症、副作用、或醫療意外。法界認為醫師須事先將可預知的併發症與副作用告知病人或其家屬,得其同意,並於醫療行為時遵守「醫療常規」方能免責。因此,遵守「告知後同意法則」與「醫療常規」是臺灣醫師自保的先決條件。

正確解讀法律條文是臺灣醫師了解法律之次要目的。許多臺灣醫師,甚至社會人士,都認為只要遵守倫理原則,就不會觸犯法律。其實,這是嚴重的錯誤。許多醫療法律會使臺灣醫師踏入陷阱而不自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人工生殖條例、器官移植條例等比比皆是。這些法條為堅持某種價值而與一般人的倫理原則相違背。例如,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強調的是「自然死」,即不縮短病人生命,並不是一般人所謂的「安樂死」。適用此法律的病人必須是「末期病人」,其要件是病人所患疾病不可治癒,且近期死亡已不可避免(例如癌症末期病人)。目前社會上為數眾多的、消耗健保資源極高的植物人、漸凍人、慢性呼吸衰竭病人、或長期臥床的腦中風病人並非「末期病人」。他們並不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即使他們早已自願地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醫師仍然不能放棄治療,否則將觸犯刑法「加工自殺罪」。從而,臺灣醫師不可「想當然爾」地解讀法律條文。

修正不合時宜之法律條文與批判錯誤的判決是臺灣醫師了解法律之最終目的。前面提到醫療糾紛案件採用民事訴訟乃世界各國常態。臺灣法界採用“獨特”的刑事訴訟並未對病家有利,反而因臺灣醫界受「被判有罪」之威脅而破壞醫病關係,進而走上防禦性醫療。這種錯誤的制度只是造成病、法、醫三輸,並非臺灣人民之福。從而,「去刑化」仍是臺灣醫界努力的方向。最有效率的修法是修正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師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重大過失外,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但為使臺灣人民安心,「去刑化」仍須在立法上進行下列配套措施:一、比照交通事故的第三責任險,建立有強制性的「醫療責任險」,使病人家屬獲得快速賠償。歐美日本各國多有此制度。二、醫療糾紛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前,應強制「調解」。因為此時醫病雙方較能心平氣和地坐下來談。三、縮短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之處理流程,訴訟費用在判決前由醫療責任險成立的基金暫墊。四、引進「專家證人」制度或「專家參審制」配合「交互詰問」制度,取代目前的不公開的醫療糾紛鑑定制度,以確保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並避免法官的「自由心證」被誤導,進而「發現真實」與「伸張正義」。此外,在醫師有罪的案件中,鑑定錯誤的百分比不低。為追求被告醫師的清白,而非不堪訴訟之累地屈服於緩刑或易科罰金(外加巨額賠償),批判錯誤的判決是絕對必要的。未來,我國醫療糾紛的鑑定機構或法院宜確立鑑定標準,並建立鑑定人鑑定意見的審查機制。法官論罪應以醫療錯誤有重大過失才負刑事責任,以「折衷說」為「相當因果關係」之基準,並以「結果迴避可能性」為「客觀注意義務」之審查標準。

臺灣醫師從小就是學校的資優生,也是社會的菁英,但曾幾何時已成為高犯罪率的行業。為求早日達到病、法、醫三贏的局面,臺灣醫師當然需要了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