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員辦理「醫師執業執照」之換照注意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17日修訂公布「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並函請本會就內科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總積分300學分,與行政院衛生署新修訂之「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至少應達162小時;提供二者之轉換原則報署供參。
本會「教育委員會」特於96年12月17日召開會議,對衛生署此項規範的決議重點如下:
  1. 內科專科醫師證書換證不需稽核「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學分,僅稽核醫學專業課程學分300學分。
  2. 第一批需具備「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相關學分才能換領執業執照之醫師(即98年4月22日需更新執業執照者),應於執照到期前三個月(即98年1月22日)開始申請辦理執業執照換領。
  3. 會員在本會已累計的「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繼續教育學分,仍將繼續保留,等候衛生署協助將資料庫轉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
  4. 本會會員換領醫師之執業執照相關規定如下:
     

    會員
    類別

    醫師執業執照

    醫學課程

    醫學倫理

     醫療相關法規

    醫療品質

    換照點數
    (六年)

    專科醫師

    效期內的專科證書可折抵162點 至少18點;其中應包括其中應包括感染控制及性別意題課程至少各1學分

    180點  

    非專科醫師

    162點

    規定同上

    180點


  5. 現行內科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總積分300學分,與「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之162小時;二者之轉換原則如下:

    內專教育學分

    轉換比率

    舉例

    一般學術課程

    0.6

    假設本會平時認定之A類及B類學術課程之教育學分總積分為300學分,與「醫師執業登記之繼續教育學分數」之換算結果為:300 × 0.6=180小時。

    本會年會

    0.8

    本會每年年會認定A類30分,與「醫師執業登記之繼續教育學分數」之換算結果為:30 × 0.8=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