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境外就醫核退辦法修正公告,107年1月實施

民眾海外就醫返國後可申請健保核退,以往是根據國內醫學中心平均費用作為上限基準,但鑑於近年來出現同一疾病國內外給付相差太大,引發公平性之問題,以及部分案件有浮濫申請現象,衛福部106年12月4日公告修正,將核退上限由國內醫學中心標準改成各級醫院與診所平均醫療費用計算,自107年1月1日實施,估計全年可減少支出約1億元。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條、56條規定,被保險人在境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可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至於核退的標準,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一般是採核實給付,但考量歐美地區醫療費用較為昂貴,因此原先規定係採國內給付醫學中心門、急診每次或住院每日平均費用為上限基準,超過部分不予給付。不過,鑑於邇來有部分民眾疑似濫用健保資源,加上醫界反映國人海外突發緊急傷病如感冒平均一件給付1,273元,國內一件支付420元,只到診所就醫,顯然不公平,也不合理,有必要拉近國內外給付費用的差距,因而決定調整相關規定。

健保署表示,「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修正公告後,推估受影響者約有3.6萬人、9萬件,若以106年第1季為例推估,核退標準門診每人次由2,001元降為865元、急診每人次由3,636元降為2,412元、住院每人日由7,535元降為5,295元,整體核付約減少1億元,該金額將回歸總額部門回補點值。

除了上述新公告的範圍外,健保署指出,由於大陸地區是目前健保海外醫療費用自墊申請核退的大宗,以去年為例,國人海外就醫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費用共計13萬餘件、約3.7億元,其中發生在大陸地區約有10萬件、2.6億元。雖然健保署要求在大陸住院5日(含)以上的醫療費用單據及診斷書需有當地公證處予以公證,其餘我方也無從查證私立醫院及診所開立醫療單據的真偽。健保署正積極研議,民眾在大陸地區就醫的醫療費用核退,未來將以公立醫院及健保署公告的醫院為限之可行性。

另外,健保署也考慮針對境外醫療院所只要開立不實診斷書或醫療單據,只要查獲屬實,就會列為不予核退的「黑名單」,避免健保資源被不肖人士侵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