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第二期「醫學倫理、醫療法規及醫療品質」網路繼續教育:
即日起更新題目,歡迎會員上網作答;8/31截止

本會規劃之網際網路C類「醫學倫理、醫療法規及醫療品質」繼續教育課程,一年三期,每期十個試題,70分及格,每期認定1學分。每期截止作答翌日隨即公佈「題目解析」與「及格名單」,題目內容並刊登於「內科學誌」供會員參考。

110第二期即日起更新題目,本期主題為「胚胎性別篩選的法律責任」,主要探討:現行人工生殖法與優生保健法均有關於胚胎(胎兒)性別篩選之規定,基於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權利,不僅不得以胎兒性別差異為由而為人工流產,亦不得以選擇胚胎性別而實施人工生殖。惟因人工流產要件(事由)係由醫師認定,且優生保健法對醫師認定是否合法並無具體裁罰規定,故僅於醫師未經指定得實施人工流產者時,方有罰鍰之處罰。但人工生殖若以選擇胚胎性別而實施人工生殖,則不僅人工生殖之醫療機構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實施人工生殖醫療行為之醫師,也將依醫師法規定移付懲戒。

本案例藉由一對夫妻婚後一直無法順利受孕,於是前往醫院進行人工生殖說起。期間醫師因為醫療上之適應症進行胚胎切片相關技術,得知胚胎性別為女性。醫師因此將胚胎性別告知夫妻二人,夫因為家族壓力請求醫師為妻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經雙方同意後為妻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其後,醫師再應該對夫妻要求於實施人工生殖時,選擇胚胎性別為男性後殖入子宮,其衍生之法律相關問題請參閱案例事實及討論。

本期作答時間自5月1日起至8月31日截止,歡迎會員把握時間上網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