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為之,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增加「視訊會議」的舉辦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