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
血脂異常之起步治療準則 |
血脂濃度 |
≧ 2個危險因子(如附註二) |
TC/HDL-C >5或 HDL-C<35 mg/dl |
治療目標 |
處方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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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心血管疾病患者︵如附註一︶ |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給予三至六個月非藥物治療 |
TC |
≧ 200 mg/dl |
V |
X |
< 200 mg/dl |
如非藥物治療未達治療目標,得使用降血脂藥物 (請附三個月前及本次血脂檢查數據),用藥後應每三個月檢查一次(請註明檢查日期),如已達治療目標,請考慮減量,如連續兩次檢驗都已達治療目標,應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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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 mg/dl |
X |
X |
< 240 mg/d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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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L |
≧ 130 mg/dl |
V |
X |
< 130 mg/d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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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mg/dl |
X |
X |
< 160 mg/d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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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 ≧200 mg/dl(需同時合併有TC/HDL-C>5或 HDL-C<35 mg/dl |
X |
V |
< 200 mg/dl(8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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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心血管疾病患者 |
同時予以非藥物治療 87/ 07/01 |
TC ≧200 mg/dl |
X |
X |
< 160 mg/dl(87/7/1) |
接受藥物治療後,應定期檢查血脂濃度,如經藥物治療二年,已達治療目標,建議醫師可考慮暫時停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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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L ≧130 mg/dl |
X |
X |
≦ 100 mg/dl(8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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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 ≧200 mg/dl(需 同時合併有TC/HDL-C>5或 HDL-C<35 mg/dl |
X |
V |
< 150 mg/dl(8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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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中三酸甘油酯高於 1000 mg/dl,具有罹患急性胰臟炎危險者,得使用降血脂藥物。(8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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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需符合此項條件 (X)不 需符合此項條件 附註一:心血管疾病: ( 1) 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患者1. 有心導管檢查證實(附檢查報告、醫院名 稱及日期)。 2. 曾患心肌梗塞有心電圖(附心電圖)或住院證實(附檢查醫院名 稱及日期)。 3. 心絞痛病患, 有缺氧性心電圖變化或運動試驗陽性反應者(附檢查報告)。 (2) 腦血管病變患者 1. 腦梗塞。 2. 腦內出血(不含其他顱內出血)。 3. 陣發性腦缺血患者(TIA)其頸動脈超音波證實有粥腫樣變化併有70%以上阻塞者。 (3) 周邊血管粥狀硬化有缺血性症狀且經血管都卜勒超音波或血管攝影證實者。 附註二:危險因子: 1.高血壓2.糖尿病3.男性≧45歲4.有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5.女性≧55歲或停經沒有雌激素療法者6.吸菸(因吸菸而符合起步治療準則之個案,如要求藥物治療,應以自費治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