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十四】

醫療案例--行政審查

摘要

位於醫藥分業之診所,因更名且變更負責人,未依規定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聘請藥劑人員,健保局核刪藥費及藥事服務費並無不當。
費用年月 88年2月 類 別 門診
科別 行政審查

 

爭議
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 申 請 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原 核 定
駁回
申請
實體 駁 回
重新 核 定

藥費及藥服費

78426元

 

78426元 

 

申請理由略以:「原診所名稱:○○內兒科診所,于88年元月21日原址更名擴充為:○○聯合診所,負責人變更為○○○,藥劑師○○○因工作繁忙致職業執照延緩登記,…。」,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局88.8.23健保醫字第○○○○○○○○號函說明三:「原○○內科小兒科診所業於八十八年一月廿一日因變更負責醫師與本分局終止合約,…」。又依台北縣衛生局88.7.8八八北衛四字第○○○○○號函主旨:「經查台端…。並於民國88年2月10日至本局辦理變更執業場所名稱為○○聯合診所…。查該所係位於醫藥分業地區,未依規定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聘請藥劑人員,健保局核刪88年1月21日至2月9日藥費及藥事服務費並無不當,申請審議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