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四一】

醫療案例--皮膚科

摘要

已使用ZADITEN 及LONGIFEN ,且無特殊記戴需使用CLARITYNE一天二次之適當理由。
費用
年月
87年
1月
類 別 門診 科別 皮膚科
年齡  50 性別 女性 診斷 皮膚及皮下組織之疾病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 申 請 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  銷 
駁回
申請
駁回
撤銷另核
CLARITYNE 7   7   查所附病歷資料,已使用ZADITEN 及LONGIFEN ,且無特殊記戴需使用CLARITYNE一天二次之適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當,申請審議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