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六一】 醫療案例--內科 5-7
摘要 |
施行血液透析處置時,病患及醫師未簽章,申復時已補簽章,本案撤銷原核定。 | ||||
費用 年月 |
89年 4月 |
類 別 | 門診 | 科別 | 洗腎科 |
年齡 | 49歲 | 性別 | 男性 | 診斷 | 未明示為急性或慢性之腎炎及腎病變,併未明示腎臟病理組織學上之、尿毒症 |
(醫令代碼) |
|
||||
申請 |
|||||
血液透析(一次)(58001C) | 1 | 1 |
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醫療服務點數清單,應於申報時一併提供,文件不完整或填報錯誤者,保險人應敘明理由通知更正後受理」。經查本件血液透析記錄單係為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審查通知事項中文件之一,本件申請人於申復時病患及醫師已補簽章,且依所附病歷資料確有血液透析之事實,爰將原核定撤銷,所請費用同意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