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七三】
醫療案例--行政審查5-24

摘要

依程序從新原則,查行政院衛生署90年2月13日衛署健保字第0900011849號令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意旨,原核定機關於申請人申報或申復資料有問題時,應敘明理由通知更正資料後受理,原核定撤銷另核。
費用
年月
89年
12月
 
類 別 門診  科別 行政審查
年齡   性別   診斷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 申 請 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  銷 
駁回
申請
駁回
撤銷另核
醫師證號輸入錯誤 806     V如理由

一、查所附資料,申請人略以:「因行政疏失醫師身分證號輸入錯誤…。」為由提出申復,原核定機關維持原議不予補付;再經本會請中央健康保險局提意見書,其審查意見為「原申報醫師身分證字號錯誤,現提出更正,惟未附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供參,無法審查。」,不同意支付。

二、依程序從新原則,查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衛署健保字第0900011849號令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醫療服務點數應檢具…前項文件應於申報時一併提供,文件不完整或填報錯誤者,保險人應敘明理由通知更正後受理,…」之意旨,本件原核定機關於申請人申報或申復資料有上揭問題時,應敘明理由通知更正資料後受理,爰將原核定撤銷,由原核定機關查明後另為適當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