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七五】 醫療案例--5-26
摘要 |
申報藥品Docodon(A040665100)、Antashin(N006977100)、A.M.D(A003739100)與病歷醫囑藥品Tapal、Gasgel、Lederscon等藥品不符,有由原核定機關重行審酌究明之必要,爰將原核定撤銷,由原核定機關查明後另為適當之核定。 |
案由 |
○○醫院申領行政核扣Docodon、Antashin、A.M.D等三項藥品八十八年七月至九十年五月份門診、住院診療費用給付事件。 |
主文 |
原核定撤銷,由原核定機關另為適當之核定。 |
事實 |
一、緣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分局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以健保○○字第○九○○○三九一一九號函函知申請人,略以…經書面及實地審查發現: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藥品之處方醫師如未註明不可替代,藥師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品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其他廠牌藥品代替。 二、經查該院樣本病歷,醫囑與申報不符計三種狀況: 嗣經申請人提出異議申請複核,經該局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健保○○字第九○○○四○六四二號核定函函復,略以 二、申請人不服,遂以 |
審定 |
一、按「調劑處方之流程,應包含下列步驟:二、處方查核:包括疾病名稱、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天數、劑型、劑量、配伍禁忌等事項。」「藥品之處方,醫師如未註明不可替代,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品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其他廠牌藥品代替。」「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案件,經行政(程序)審查發現有違反本保險相關法令規定者,應核減其費用。」為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為第四十二條)及四十四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為第十四條)所明定。 二、本件申請人所送行政核扣Docodon(A040665100)、Antashin
(N006977100)、A.M.D(A003739100)等三項藥品八十八年七月至九十年五月份門診、住院診療費用爭議審議案,雖經健保局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健保審字第○九一○○○○三九一號書函提意見,略以經健保用藥品項查詢結果,申請人爭議之三項藥品說明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