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七七】 醫療案例--5-28
摘要 |
所送資料多為電腦列印文件,且未經就診醫師簽名或蓋章,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局據以初核、申復與本案申請爭議審議時所附上開資料是否相同,卷亦無資料可稽,均有待究明,爰將原核定撤銷,由原核定機關查明後另為適當之核定。 |
案由 |
申請人以其申領表險對象○○○八十九年四月份門診診療給付事件。 |
主文 |
原核定撤銷,由原核定機關查明後另為適當之核定。 |
事實 |
申請人以其申領表險對象○○○八十九年四月份門診診療給付事件,所送資料多為電腦列印文件,且未經就診醫師簽名或蓋章,整筆費用遭核刪,不服中央健保局○○分局不予給付之複核,乃申請審議到會,請准予給付。 |
審定 |
一、按「醫療機構使用電腦製作病歷者,於輸入電腦時,應隨即將紀錄內容列印,並由診治醫師簽名,以依法建立實體病歷資料,並依規定年限保存。對於電腦保存之病歷紀錄,亦應妥善管理,善盡法令所規定之保密義務」為行政院衛生署84.11.20衛署醫字第八四○七○五○七號書函所明示。 二、 經查本件申請人所送資料多為電腦列印文件,且未經就診醫師簽名或蓋章,初核與上揭規定不符,本會無從據以審議;且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局據以初核、申復與本案申請爭議審議時所附上開資料是否相同,卷亦無資料可稽,均有待究明;況本案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以健保審字第九○○二五九號請辦單補充說明:「有關○○分局轄區○○診所八十九年四月及六月份申請爭議案,因該診所申報時之診斷及藥品名稱與病歷記載不符,請惠予將該等案件發還該分局再表示意見」,足見本案有進一步查明之必要,爰將原核定撤銷,由原核定機關查明後另為適當之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