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血液治療藥物-活化的第七因子(rVIIa)和
活化的凝血(西每)原複合物濃縮劑(Activated PCC, APCC)修訂條文

 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94年1月10日健保醫字第0930068691號函:血液治療藥物-活化的第七因子(rVIIa)和活化的凝血?原複合物濃縮劑(Activated PCC, APCC)修訂條文,並自94年2月1日起實施。
內容規定如下: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4.血液治療藥物 Hematological drugs
4.2. 血液代用製劑及血液成分製劑blood substituents and blood components(93/07/01、94/02 /01)
4.2.2. 活化的第七因子(rVIIa,如NovoSeven)和活化的凝血?原複合物濃縮劑(Activated PCC, APCC,如FEIBA)的使用規定: 

1.缺乏第七凝血因子之病患:可以使用rVIIa 10~20μg/kg IV,q 2~3 hr,1~3劑至止血為止。 

2.發生第八因子抗體之A型血友病患者: 
(1)低反應者(low responder) –指第八(或第九)因子抗體力價平常≦5 BU/ml以下,再注射第八(或第九)因子後不會有記憶性反應。使用平常治療沒有抗體病人出血時兩倍劑量的第八因子,可以加上適當的抗纖維蛋白溶解劑。如無效可以改用下述(2)之方法。 
(2)高反應者(high responder) –指第八(或第九)因子抗體力價平常>5 BU/ml以上,即使降到<5 BU/ml以下,如再注射第八(或第九)因子都會有記憶性反應。 
I.出血時抗體≦5 BU/ml:  
i.輕度出血時:使用rVIIa 70~90μg/kg IV,q 2 hr,1~3劑或APCC 50~100 U/kg IV,q6-12h,1 ~ 4劑量。無效時改用下述ii之方法。  
ii.嚴重出血時:使用第八因子100 U/kg IV bolus,然後第八因子5~10 U/kg/hr IV inf.或第八因子100 U/kg IV q8-12 hr ,至 5天,可以加上適當的抗纖維蛋白溶解劑。無效時可使用下述II之方法。 
II.出血時抗體>5 BU/ml:   i.rVIIa 70~90μg/kg IV,q 2 hr,3劑量或至止血為止,可以加上適當的抗纖維蛋白溶解劑或APCC 50~100 U/kg IV,q6-12h,3∼4劑量或至止血為止。
如都無效則改用下述ii。   ii.可改用體外吸收抗體的方式(如protein A)或Plasmaphoresis,去除大部分抗體後,再大量使用第八因子。 
(3)手術時: 
I.術前開始,術中及術後兩天rVIIa 70~90μg/kg IV,q2-3 hr。 
II.術後第三天至傷口癒合,rVIIa 70~90μg/kg IV,q 3-6 hr。 
III.或術前,術中及術後至傷口癒合APCC 50~100 U/kg。 
IV,q6-12hr,需留心病人有無過高凝血現象發生。  

3.發生第九因子抗體之B型血友病患者。 
(1)對第九因子沒有過敏反應者: 
I.低反應者(≦5BU/ml):使用平常劑量兩倍的第九因子。 
II.高反應者,出血時抗體在≦5BU/ml:使用第九因子200U/kg IV q12-24hr,2-3天或至止血為止。  
I. II.無效時可使用下述III.。 
III.高反應者出血時抗體>5BU/ml:使用rVIIa 70-90μg /kg
IV q2h, 3劑量或至止血為止或APCC 50-100U/kg。  
IV q6-12hr,4劑量或至止血為止,需留心記憶性反應。 
(2)對第九因子有過敏反應者: 
I.不能使用第九因子或APCC。 
II.只能使用rVIIa 70-90μg/kg IV q2h, 3劑量或至止血為止。

4.凡使用rVIIa、APCC之申請給付案件,均需由醫療機構詳細填具事後申報表,俾利本局以電腦勾稽方式事後逐案審查。

備註:APCC,如FEIBA,應依藥品仿單記載,每次使用劑量勿超過100U/kg,每日劑量勿超過200U/kg。

4.血液治療藥物 Hematological drugs
4.2. 血液代用製劑及血液成分製劑blood substituents and blood components (93/07/01)
4.2.2. 活化的第七因子(rVIIa,如NovoSeven)和活化的凝血?原複合物濃縮劑(Activated PCC, APCC,如FEIBA)的使用規定: 

1.缺乏第七凝血因子之病患:可以使用rVIIa 10~20μ g/kg IV,q 2~3 hr,1~3劑至止血為止。 

2.發生第八因子抗體之A型血友病患者: 
(1)低反應者(low responder) –指第八(或第九)因子抗體力價平常≦5 BU/ml以下,再注射第八(或第九)因子後不會有記憶性反應。使用平常治療沒有抗體病人出血時兩倍劑量的第八因子,可以加上適當的抗纖維蛋白溶解劑。如無效可以改用下述(2)之方法。
(2)高反應者(high responder) –指第八(或第九)因子抗體力價平常>5 BU/ml以上,即使降到<5 BU/ml以下,如再注射第八(或第九)因子都會有記憶性反應。 
I.出血時抗體≦5 BU/ml:  
i.輕度出血時:使用rVIIa 70~90μg/kg IV,q 2 hr,1~3劑或APCC 50~100 U/kg IV,q6-12h,1 ~ 4劑量。無效時改用下述ii之方法。  
ii.嚴重出血時:使用第八因子100 U/kg IV bolus,然後第八因子5~10 U/kg/hr IV inf.或第八因子100U/kg IV q8-12 hr ,至 5天,可以加上適當的抗纖維蛋白溶解劑。無效時可使用下述II之方法。  
II.出血時抗體>5 BU/ml:  
i.rVIIa 70~90μg/kg IV,q 2 hr,3劑量或至止血為止,可以加上適當的抗纖維蛋白溶解劑或APCC 50~100 U/kg IV,q6-12h,3∼4劑量或至止血為止。如都無效則改用下述ii。  
ii.可改用體外吸收抗體的方式(如protein A)或Plasmaphoresis,去除大部分抗體後,再大量使用第八因子。
(3)手術時: 
I.術前開始,術中及術後兩天rVIIa 70~90μg/kg IV,q 2-3 hr。 
II.術後第三天至傷口癒合,rVIIa 70~90μg/kg IV,q 3-6 hr。 
III.或術前,術中及術後至傷口癒合APCC 50~100 U/kg IV,q6-12hr,需留心病人有無過高凝血現象發生。 

3.發生第九因子抗體之B型血友病患者。 
(1)對第九因子沒有過敏反應者: 
I.低反應者(≦5BU/ml):使用平常劑量兩倍的第九因子。 
II.高反應者,出血時抗體在≦5BU/ml:使用第九因子200U/kg IV q12-24hr,2-3天或至止血為止。I. II.無效時可使用下述III.。
III.高反應者出血時抗體>5BU/ml:使用rVIIa 70-90μg /kg IV q2h, 3劑量或至止血為止或APCC 50-100U/kg IV q6-12hr,4劑量或至止血為止,需留心記憶性反應。
(2)對第九因子有過敏反應者: 
I.不能使用第九因子或APCC。 
II.只能使用rVIIa 70-90μg/kg IV q2h, 3劑量或至止血為止。 

4.凡使用rVIIa、APCC之申請給付案件,均需由醫療機構詳細填具事後申報表,俾利健保局以電腦勾稽方式事後逐案審查。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