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七九】

醫療案例--5-30

摘要

自89年4月1日起生效之藥價調整,係由健保局與醫藥各團體共同研議訂定,所稱健保局調降藥價基準及調降幅度,未與醫事服務機構代表共同擬訂乙節,核難執為本案之論據。

費用年月 89年4月 類 別 門診
性 別 男性 年 齡 28歲
診 斷   科 別 家醫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
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駁 回
撤銷另核
MYLANTA TABLETS(A000208100) LIHOSIN INJECTION(A003867209) HICONCIL CAPSULES 250MG(A005354100)等

V 如申請書所載不 另 列 出

 

 V 如理由  

一、本案申請理由略以:「健保局固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作業要點』及『藥品巿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整』,自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調降諸多藥品項目的核價。惟健保局在決定調降那些品項,調降幅度及生效日期,均未與醫事服務機構代表共同擬訂,有違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由保險人與醫事服務機構共同擬訂』,故本件仍應補付系爭費用。」等語。

二、經查健保用藥品項查詢,左列藥品之核定單價無誤,無法顯示需給付藥品差價之適當理由,本件原核定應予維持。

三、另查為使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趨近於巿場實際販售價,以減少藥價差,使藥價益臻合理,該局曾於88年1月20日邀請醫、藥相關團體共同協商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藥價調查計畫(草案)」,並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規定,將上述草案於88年4月12日以健保醫字第88006530號函併「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作業要點」陳報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並奉行政院衛生署以88年4月28日衛署健保字第88021866號函公告在案。故該局89年實施之藥價調整案,均依前述各項規定辦理等語,業經中央健康保險局以90年5月7日健保審字第90002201號函意見書陳明在卷,況健保局89年3月4日健保醫字第89005355號函所檢送88年「藥品巿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申復結果明細表,並自89年4月1日起生效之藥價調整,係由該局與醫藥各團體共同研議訂定,有該局所提出之會議記錄影本可考,亦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97號裁定認明在卷,所稱健保局調降藥價基準及調降幅度,未與醫事服務機構代表共同擬訂乙節,核難執為本案之論據,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