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八二】

醫療案例--5-33

摘要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精神科特別護理之紀錄,且每日申報精神科特別護理,申請審議駁回。併敘請精神科專科醫師立醫囑並於執行後之特別護理紀錄會簽。

費用年月 89年12月 類 別 住院
性 別 男性 年 齡 28歲 
診 斷 情感性精神分裂症 科 別 精神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
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駁 回
撤銷另核
精神科特別護理(每日)(4504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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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民健康保險精神科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精神科特別護理,為治療性質之護理需精神科專科醫師醫囑及簽名才能申報,與一般護理有別,並非每日均可申報,且加護病房不得申報。」。惟查所附病歷資料,無精神科特別護理之紀錄,且每日申報精神科特別護理,與上揭規定不符,健保局不給付精神科特別護理(每日)(45040A)費用之原核定並無不當。

2.另有關精神科特別護理紀錄,請精神科專科醫師立醫囑並於執行後之特別護理紀錄會簽,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