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八四】 醫療案例--5-35
摘要 |
一、申請人之看診醫師支援期間,與申請費用期間不符,健保局不給付其醫療費用之原核定並無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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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年月 | 89年11月 | 類 別 | 門診 |
性 別 | 年 齡 | ||
診 斷 | 科 別 | 行政審查 |
(醫令代碼) |
申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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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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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未報備看診,核刪整筆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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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案申請理由略以:「本院乃為○○醫院之分院,醫療業務均互相支援,檢附總院發給本院之人事命令影本…。」,經查所附資料,僅附有○○醫院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字第六七○五號函函知○○醫院○○分院,該院耳鼻喉科住院醫師○○○醫師擬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至貴分院耳鼻喉科接受訓練,並未檢附○○○醫師於八十九年十、十一月份支援○○醫院○○分院之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支援報備函,且查健保局所登錄○○○醫師於○○醫院○○分院支援期間係為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與申請人申報醫療費用期間八十九年十、十一月份不符,健保局不給付八十九年十、十一月份醫療費用之原核定並無不當。 | ||
血液透析(一次)(58001C)(洗腎案件未經報備,核刪洗腎費用) | 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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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申請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八九○○字第○○○號函,向衛生局申請開辦洗腎病床三十床,經該局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派員會勘,發現尚有部分設備未盡完善,且申請人已執行血液透析醫療業務,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始以北巿衛三字第八九二五七五一八00號函復申請人,准予設立二十九床,生效日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同時副知健保局○○分局,申請人遂申經健保局○○分局以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字第九0二00二三四號函就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增設洗腎治療床二十九床乙案,登錄備查。是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申請人始得使用該二十九床為病患施行洗腎,並申報費用,則申請人向健保局○○分局申報系爭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前之二十九床洗腎費用,即欠依據,從而原核定以申請人未經報備核准即先行血液透析醫療業務,而未獲准核付,並無不合,原核定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