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八九】

醫療案例--6-9

摘要

查所附病歷資料記載過於簡略,均無物理或職能治療紀錄,門診紀錄亦大多雷同,皆未記錄其進展情形,無法顯示需給付多次中度治療-複雜及複雜complicated費用之適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當,本案駁回。

費用年月 89年3月 類 別 門診
性 別 男性 年 齡 83歲
診 斷 腦栓塞症、腦血管疾病後期影響、震顫麻痺 科 別 復健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
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駁 回
撤銷另核
中度治療-複雜(42018C) 4   4   查所附病歷資料記載過於簡略,均無物理或職能治療紀錄,且治療頻率似有偏高之情形,門診紀錄亦大多雷同,無法顯示需給付中度物理治療-複雜及職能治療-複雜費用之適當理由,原核定應予維持。
複雜Complicated:指治療項目3項以上,合計治療時間超過50分鐘以上之複雜治療。(4302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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