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八九】 醫療案例--6-9
摘要 |
查所附病歷資料記載過於簡略,均無物理或職能治療紀錄,門診紀錄亦大多雷同,皆未記錄其進展情形,無法顯示需給付多次中度治療-複雜及複雜complicated費用之適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當,本案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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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年月 | 89年3月 | 類 別 | 門診 |
性 別 | 男性 | 年 齡 | 83歲 |
診 斷 | 腦栓塞症、腦血管疾病後期影響、震顫麻痺 | 科 別 | 復健科 |
(醫令代碼) |
申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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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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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治療-複雜(42018C) | 4 | 4 | 查所附病歷資料記載過於簡略,均無物理或職能治療紀錄,且治療頻率似有偏高之情形,門診紀錄亦大多雷同,無法顯示需給付中度物理治療-複雜及職能治療-複雜費用之適當理由,原核定應予維持。 | ||
複雜Complicated:指治療項目3項以上,合計治療時間超過50分鐘以上之複雜治療。(43028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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