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9章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自9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增(修)訂條文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20 rituximab注射劑 (如Mabthera),
1. 限用於

(1) 復發或對化學療效有抗性之低惡度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91/4/1)

(2) 併用CHOP或其他化學療法,用於CD20抗原陽性之B瀰漫性大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之60歲以上 病患。(93/1/1,95/3/1)

 (3) 併用CVP化學療法,用於未經治療之和緩性(組織型態為濾泡型)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病人。(95/3/1)

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9.26 pemetrexed (如Alimta Powder for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95/3/1)

1. 限用於

(1) 與cisplatin併用於惡性肋膜間質細胞瘤。

 (2) 非小細胞肺癌第二線用藥:單一藥物可治療曾接受化學治療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9.20 rituximab注射劑 (如Mabthera)

1. 限用於復發或對化學療效有抗性之低惡度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91/4/1)

 2. 併用CHOP或其他化學療法,用於CD20抗原陽性之B瀰漫性大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之60歲以上病患。(93/1/1)

 3. 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9.26 無

 

 

 

 

 

 

備註:畫底線為增(修)訂條文,藍字為刪除條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