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神經系統藥物,疼痛解除劑1.1.4. tramadol HCl+
acetaminophen(如Ultracet Tablets)給付規定(自95.05.0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1.1.4. tramadol HCl+acetaminophen(如Ultracet Tablets)(93/7/1、95/5/1)
限用於中度至嚴重性疼痛之病人,
須符合下述條件:
1. 經其他止痛藥、或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NSAIDs)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
2. 非癌症病患使用超過五天時,須檢附疼痛評估報告,並每隔三個月再評估乙次,內容須包括疼痛強度及疼痛緩解的VAS與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和Verbal Rating Scale)。

1.1.4. tramadol HCl+acetaminophen(如Ultracet Tablets)(93/7/1)


1. 限用於急性中度至嚴重性疼痛,經其他止痛藥、或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NSAIDs)治療三天後仍無法控制疼痛者。
2. 限短期使用(總處方日數應小於五天)。

 

 

備註:劃線部分為本次修正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