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九九】 醫療案例--6-19
摘要 |
本件爭議簡單治療-中度費用,經查所送病歷資料,皆為電腦列印單張文件,且無醫師簽章,不符規定,本會無從據以審議,申請審議駁回。 | ||
費用年月 | 89/05 | 類 別 | 門診 |
性 別 | 男性 | 年 齡 | 25歲 |
診 斷 | 肌膜炎,未明示者 | 科 別 | 骨科 |
(醫令代碼) |
申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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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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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治療-中度(42006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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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醫療機構使用電腦製作病歷者,於輸入電腦時,應隨即將紀錄內容列印,並由診治醫師簽名,以依法建立實體病歷資料,並依規定年限保存。對於電腦保存之病歷紀錄,亦應妥善管理,善盡法令所規定之保密義務」為行政院衛生署84.11.20衛署醫字第八四○七○五○七號書函所明示。經查所送病歷資料,皆為電腦列印單張文件,且無醫師簽章,不符上揭規定,本會無從據以審議,申請審議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