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九九】

醫療案例--6-19

摘要

本件爭議簡單治療-中度費用,經查所送病歷資料,皆為電腦列印單張文件,且無醫師簽章,不符規定,本會無從據以審議,申請審議駁回。
費用年月 89/05 類 別 門診
性 別 男性 年 齡 25歲
診 斷 肌膜炎,未明示者 科 別 骨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
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駁 回
撤銷另核
簡單治療-中度(42006C)

2

 

 2   按「醫療機構使用電腦製作病歷者,於輸入電腦時,應隨即將紀錄內容列印,並由診治醫師簽名,以依法建立實體病歷資料,並依規定年限保存。對於電腦保存之病歷紀錄,亦應妥善管理,善盡法令所規定之保密義務」為行政院衛生署84.11.20衛署醫字第八四○七○五○七號書函所明示。經查所送病歷資料,皆為電腦列印單張文件,且無醫師簽章,不符上揭規定,本會無從據以審議,申請審議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