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六】

醫療案例--7-25

摘要

預防DDS應於首次透析開始之連續2-3天,每次透析2小時以內,病患施行血液透析時間分別為88年12/21、12/23、12/28及12/30日,並不連續,且曾超出2小時,原核定並無不當,申請審議駁回。
費用年月 88 / 12 類 別 門診
性 別 女性 年 齡 69歲
診 斷 慢性腎衰竭 科 別 洗腎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
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駁 回
撤銷另核

血液透析(一次)(58001C)

4

 

 4   申請理由稱:「病人於12/31首次透析,為預防DDS發生…..,12/21HD時間 12:30-14:30,12/23 12:17-14:17,12/20 12:10-14:10」查所附病歷資料,僅有88.11.30之生化檢驗報告BUN:97mg%、Cr.:6.0 mg%,首次透析時間為88.12.21,無法證明發生DDS的可能性,且查預防DDS應於首次透析開始之連續2-3天,每次透析2小時以內,病患施行血液透析時間分別為88年12/21、12/23、12/28及12/30日,並不連續,且曾超出2小時,原核定並無不當,申請審議駁回。另申請理由所稱透析日期與病歷不符,併予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