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六】 醫療案例--7-25
摘要 |
預防DDS應於首次透析開始之連續2-3天,每次透析2小時以內,病患施行血液透析時間分別為88年12/21、12/23、12/28及12/30日,並不連續,且曾超出2小時,原核定並無不當,申請審議駁回。 | ||
費用年月 | 88 / 12 | 類 別 | 門診 |
性 別 | 女性 | 年 齡 | 69歲 |
診 斷 | 慢性腎衰竭 | 科 別 | 洗腎科 |
(醫令代碼) |
申請量 |
|
| ||
銷 |
|
| |||
血液透析(一次)(58001C) |
4 |
|
4 | 申請理由稱:「病人於12/31首次透析,為預防DDS發生…..,12/21HD時間 12:30-14:30,12/23 12:17-14:17,12/20 12:10-14:10」查所附病歷資料,僅有88.11.30之生化檢驗報告BUN:97mg%、Cr.:6.0 mg%,首次透析時間為88.12.21,無法證明發生DDS的可能性,且查預防DDS應於首次透析開始之連續2-3天,每次透析2小時以內,病患施行血液透析時間分別為88年12/21、12/23、12/28及12/30日,並不連續,且曾超出2小時,原核定並無不當,申請審議駁回。另申請理由所稱透析日期與病歷不符,併予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