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局修正: 第10章抗微生物劑10.6.3. itraconazo 給付規定
  (96.6.1起施行)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增(修)訂條文

新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10.6. 抗黴菌劑 Antifungal drugs
10.6.3.itraconazol:(85/1/1、91/4/1、91/8/1、96/6/1
10.6.3.1.
itraconazol (如Sporanox cap):(85/1/1、91/4/1、91/8/1)  

限:

  1. 全身性黴菌感染及甲癬病人使用(手指甲癬限用6週,足趾甲癬限用12週,並在各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91/4/1)

  2. 如用於念珠性陰道炎,限頑固性疾病或無性經驗病人無法使用塞劑治療病人。

  3. 使用其他頑固性體癬。

  4. 經皮膚科專科醫師診斷,且經切片或黴菌培養確定為深部黴菌感染之患者使用,並以使用十二至二十四週為原則。(91/8/1)

  5. 每次門診時,應註明使用日期,目前已使用週數及預定停藥日期。

  6. 病人接受本品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10.6.3.2. itraconazol (如Sporanox inj.):(96/6/1)

  1. 限用於因癌症治療或骨隨移植及HIV感染引起嗜中性白 血球減少之患者合併發燒症狀之全身性黴菌感染,得第一線使用,惟以14日為限。

  2. 限用於第一線治療藥物amphotericin B治療無效或有嚴重副作用之侵入性麴菌症、侵入性念珠菌感染症、組織漿病菌之第二線用藥使用,以14日為限。

  3. 限用於第一線治療藥物無法使用或無效的免疫功能不全及中樞神經系統罹患隱球菌病(包括隱球菌腦膜炎)的病人,並以14日為限。 

10.6. 抗黴菌劑 Antifungal drugs

10.6.3. itraconazol (如Sporanox cap):(85/1/1、91/4/1、91/8/1)


限:

  1. 全身性黴菌感染及甲癬病人使用(手指甲癬限用6週,足趾甲癬限用12週,並在各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91/4/1)

  2. 如用於念珠性陰道炎,限頑固性疾病或無性經驗病人無法使用塞劑治療病人。

  3. 使用其他頑固性體癬。

  4. .經皮膚科專科醫師診斷,且經切片或黴菌培養確定為深部黴菌感染之患者使用,並以使用十二至二十四週為原則。(91/8/1)

  5. 每次門診時,應註明使用日期,目前已使用週數及預定停藥日期。

  6.  病人接受本品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無。

備註:劃線部份為增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