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2章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2.3.1. sumatriptan succinate(如Imigran)之給付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生效)

新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2.3.1. sumatriptan succinate(如Imigran):(88/9/1、93/8/1、94/11/1、97/1/1

  1.  限成人符合國際頭痛協會(International Headache Society)一九八八年訂定的「偏頭痛」診斷標準者:
    (1)至少有五次能符合(2)至(4)項的發作。
    (2)頭痛發作持續四至七十二小時。
    (3)頭痛至少具下列二項特徵: Ⅰ單側 Ⅱ搏動性 Ⅲ程度中等或重度(日常生活受限制甚或禁絕) Ⅳ上下樓梯或類似之日常活動會使頭痛加劇
    (4)當頭痛發作時至少有下列一情形: Ⅰ噁心或嘔吐 Ⅱ畏光及怕吵
  2. 偏頭痛之發作嚴重影響日常生活(無法工作或作家事)者。
  3. 經使用其他藥物無效者。
  4. 每月限用四次,且
    (1)口服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100 mg,每月不超過400 mg。
    (2)鼻噴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20 mg,每月不超過80 mg
    。(93/8/1、94/11/1、97/1/1
  5. 不得同時處方含有ergotamine 製劑或其衍生物類藥物。
  6. 不得作為預防性使用。
  7. 不得使用於曾患有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臟病、Prinzmetal氏狹心症、冠狀血管痙攣者及高血壓未受控制的患者。

2.3.1. sumatriptan succinate(如Imigran):(88/9/1、93/8/1、94/11/1)

  1. 限成人符合國際頭痛協會(International Headache Society)一九八八年訂定的「偏頭痛」診斷標準者:
    (1)至少有五次能符合(2)至(4)項的發作。
    (2)頭痛發作持續四至七十二小時。
    (3)頭痛至少具下列二項特徵: Ⅰ單側 Ⅱ搏動性 Ⅲ程度中等或重度(日常生活受限制甚或禁絕) Ⅳ上下樓梯或類似之日常活動會使頭痛加劇
    (4)當頭痛發作時至少有下列一情形: Ⅰ噁心或嘔吐 Ⅱ畏光及怕吵
  2. 偏頭痛之發作嚴重影響日常生活(無法工作或作家事)者。
  3. 經使用其他藥物無效者。
  4. 每月限用四次,每次用量不超過100 mg,每月不超過400 mg。(93/8/1、94/11/1)
  5. 不得同時處方含有ergotamine 製劑或其衍生物類藥物。
  6. 不得作為預防性使用。
  7. 不得使用於曾患有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臟病、Prinzmetal氏狹心症、冠狀血管痙攣者及高血壓未受控制的患者。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