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10章 抗微生物劑
10.6.3.1. Itraconazole膠囊劑及10.6.4.Terbinafine之給付規定
(自98年8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10.6.3.1. Itraconazole膠囊劑 (如Sporanox cap):(85/1/1、91/4/1、91/8/1、98/8/1)限

  1. 甲癬病人使用。使用時,手指甲癬限用84顆,每顆100mg (以 itraconazole 100mg計算,每日服用2顆),需於9週內使用完畢。足趾甲癬限用168顆,需於17週內使用完畢。治療結束日起算,並各在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91/4/1、98/8/1)
  2. 念珠性陰道炎(限頑固性疾病或無性經驗病人無法使用塞劑治療病人)。
  3. 其他頑固性體癬。
  4. 全身性或侵入性黴菌感染(經組織切片、微生物或抗原檢測確定之全身性或侵入性黴菌感染,且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或皮膚科專科醫師判定需使用本劑者,以12週至24週為原則)。(91/8/1、98/8/1)
  5.  每次門診時,應註明使用日期,目前已使用週數及預定停藥日期。
  6. 病人接受本品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10.6.4. Terbinafine (如Lamisil tab ):(85/1/1、91/4/1、98/8/1)限

  1. 手指甲癬及足趾甲癬病例使用,每日250 mg,手指甲癬限用42顆,需於8週內使用完畢。足趾甲癬限用84顆,需於16週內使用完畢。治療結束日起算,各在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98/8/1 )
  2. 其他頑固性體癬及股癬病例使用,每日一次,最長使用2週,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3. 頭癬病例使用,每日一次,最長使用4週,若確需延長治療時間,須於病歷詳細載明備查。(98/8/1)

10.6.3.1. Itraconazol膠囊劑 (如Sporanox cap):(85/1/1、91/4/1、91/8/1)限

  1. 全身性黴菌感染及甲癬病人使用(手指甲癬限用6週,足趾甲癬限用12週,並在各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91/4/1)
  2. 如用於念珠性陰道炎,限頑固性疾病或無性經驗病人無法使用塞劑治療病人。
  3. 使用其他頑固性體癬。
  4. 經皮膚科專科醫師診斷,且經切片或黴菌培養確定為深部黴菌感染之患者使用,並以使用十二至二十四週為原則。(91/8/1)
  5. 每次門診時,應註明使用日期,目前已使用週數及預定停藥日期。
  6. 病人接受本品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10.6.4. Terbinafine (如Lamisil tab ):(85/1/1、91/4/1)限

  1. 手指甲癬及足趾甲癬病例使用,每日250 mg,手指甲癬最長使用六週,足趾甲癬最長使用12週,並各在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
  2. 其他頑固性體癬、股癬、頭癬病例使用,每日一次,最長使用2週,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