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9章 抗癌瘤藥物
9.31.Sunitinib(如Sutent)之給付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31. Sunitinib(如Sutent):(98/2/1、98/5/1、99/1 /1
1.腸胃道間質腫瘤:
(1)限用於以imatinib mesylate 400mg以下(含)/天治療期間出現疾病惡化或對該藥出現不能忍受之腸胃道間質腫瘤。
(2)若使用imatinib mesylate 400mg以上/天治療失敗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不得替換使用本藥品;且若使用本藥品治療失敗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亦不得替換使用imatinib mesylate 400mg以上/天治療。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98/5/1)
2. 晚期腎細胞癌:(99/1/1
(1)可用於第一線治療晚期或轉移性腎細胞癌,即病理上為亮細胞癌(clear cell renal carcinoma)。
(2)無效後則不給付temsirolimus及其他酪胺酸激西每阻斷劑(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每三個月評估一次。
(4)病人若對藥物產生耐受性不佳(intolerance),則以原來藥物減量為原則,若嚴重耐受性不佳,可以換其他TKI。

9.31. Sunitinib(如Sutent):(98/2/1、98/5/1)
1.限用於以imatinib mesylate 400mg以下(含)/天治療期間出現疾病惡化或對該藥出現不能忍受之腸胃道間質腫瘤。
2.若使用imatinib mesylate 400mg以上/天治療失敗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不得替換使用本藥品;且若使用本藥品治療失敗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亦不得替換使用imatinib mesylate 400mg以上/天治療。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98/5/1)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