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2章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2.1.3.Tirofiban hydrochloride (如Aggrastat)之給付規定(自99年10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2.1.3.Tirofiban hydrochloride (如Aggrastat):(91/2/1、99/10/1
1.限不穩定型心絞痛,對傳統療法無反應者,已預定施行經冠狀動脈成形術之不穩定狹心症時,作為heparin的輔助療法,或非Q波之心肌梗塞之病患使用。

2.急性Q波心肌梗塞於症狀發生十二小時內,於執行PTCA時得併用tirofiban。

 

2.1.3. Tirofiban hydrochloride (如Aggrastat):(91/2/1)
1.限下列病患使用:
(1)不穩定型心絞痛(其定義為:缺血性心絞痛合併心電圖兩個導程ST節段改變1mm(0.1mv)以上,及血液動力學【hemodynamics】有變化者)之病患,對傳統療法無反應者,或非Q波之心肌梗塞之病患。
(2)急性Q波心肌梗塞於症狀發生十二小時內,於執行PTCA時得併用tirofiban。
2.使用以不超過連續四十八小時,劑量37.5mg為原則。

3.申報費用時需由醫療機構詳細填具申報表。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