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通則之給付規定
(自99年11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四、注射藥品之使用原則
(一) 注射藥品使用時機,應以經醫師診斷後,判斷病情需要且病人不能口服,或口服仍不能期待其有治療效果,記明於病歷表者,方得為之。(86/1/1)
(二) 因病情需要,經醫師指導使用方法由病人持回注射之藥品包括:
1.~14. (略)
15.Apomorphine hydrochloride 10mg/ml(如Apo-Go Pen):限使用於巴金森氏病後期產生藥效波動(on-and-off)現象,且經使用其他治療方式無法改善之病患使用,每人每月使用量不得超過20支。(91/2/1、99/11/1 )
16.~19. (略)

(三)~(四)(略)

四、注射藥品之使用原則
(一)注射藥品使用時機,應以經醫師診斷後,判斷病情需要且病人不能口服,或口服仍不能期待其有治療效果,記明於病歷表者,方得為之。(86/1/1)
(二) 因病情需要,經醫師指導使用方法由病人持回注射之藥品包括:
1.~14. (略)
15.Apomorphine hydrochloride 10mg/ml(如Apo-Go Pen):限使用於巴金森氏病後期產生藥效波動(on-and-off)現象,且經使用其他治療方式無法改善之病患使用,每人每月使用量不得超過15支。(91/2/1)
16.~19. (略)

(三)~(四)(略)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