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2章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2.8.2.肺動脈高血壓治療劑之給付規定(自99年11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2.8.2.肺動脈高血壓治療劑(95/1/1、97/6/1、98/12/1、99/11/1)
2.8.2.1. Iloprost (如Ventavis、Ilomedin-20):(95/1/1、99/11/1)
1.吸入劑:限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之治療。
2.輸注液:

  1. 限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且合併右心室衰竭嚴重度高於class III
  2. 不得與其他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藥物(如sildenafilbosentan)合併使用。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8.2.肺動脈高血壓治療劑給付規定 (95/1/1、97/6/1、98/12/1):
2.8.2.1. Iloprost (如Ventavis Nebuliser Solution):(95/1/1)
1.限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之治療。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