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一六】

醫療案例-共通性案例

摘要

血型鑑定檢查非健保給付項目,申請診察費320 點不符規定。惟健保局原已給付診察費160 點,本會基於行政救濟不得為更不利於申請人之決定,健保局原核定仍予維持。
費用年月 98年4月 類 別 門診
性 別 女性 年 齡 ---
診 斷 諮詢,NOS 科 別 家醫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
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駁 回
撤銷另核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三十人次以下部分(3-1)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1-25人次)
(0011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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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本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二、申請理由要旨:諮詢醫療相關問題,應合理申請診察費, 請健保局規範不給付診察費之項目。

三、查所附病歷資料,本案就醫日病歷記載「S: 家長要求血型鑑定」及「A: 血型鑑定檢查(非健保給付項目)」, 申請人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診察費320 點)即不符前揭規定, 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惟查健保局原已給付診察費160點,本會基於行政救濟不得為更不利於申請人之決定,健保局原核定仍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