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一七】

共通性案例—家醫科

摘要

檢附二份病歷紀錄,惟其紀錄內容卻有不同,申請人應確實依醫療法 第67 條第1 項,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以維權益。

費用年月 98年11月 類 別 門診
性 別 女性 年 齡 ---
診 斷 本態性高血壓 科 別 家醫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 回
撤銷另核

VERELAN
SUSTAINED
RELEASE
CAPSULES 120MG
(A04812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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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卷附資料,檢附二份病歷紀錄,就醫期間分別為97年12月22日至98年11月28日及98年5月16日至98年11月15日,惟查就醫日期相同部分,其紀錄內容卻有不同,尚難判斷何者為是?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另請確實依醫療法第67條第1項,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以維貴診所權益,併予敘明。

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28天以上(0521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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