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二0】 共通性案例—內科
摘要 |
未就爭議標的記載申請理由,無法顯示給付正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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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年月 | 98年4月 | 類 別 | 門診 |
性 別 | 男性 | 年 齡 | --- |
診 斷 | 氣喘未提及氣喘積重狀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提及併發症,未敘述為無法控制、急性或未明示之C 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 | 科 別 | 內科 |
(醫令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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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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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42 | 查所附病歷資料, 申請人未就系爭項目說明申請理由, 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另查健保局複核意見已載明「申復理由不符」,而申請人仍持相同理由向本會申請審議,嗣後請針對系爭項目確實填寫申請理由,以維貴診所權益,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