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10章 抗微生物劑 10.7. 抗病毒劑之給付規定
(自100年7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10.7.抗病毒劑 Antiviral drugs
10.7.1.抗皰疹病毒劑
10.7.1.1.全身性抗皰疹病毒劑
1.Acyclovir:(98/11/1、100/7/1)
(1)使用本類製劑應以下列條件為限:
皰疹性腦炎。
帶狀皰疹或單純性皰疹侵犯三叉神經第一分枝VI皮節,可能危及眼角膜者。
帶狀皰疹或單純性皰疹侵犯薦椎S2皮節,將影響排泄功能者。
免疫機能不全、癌症、器官移植等病患之感染帶狀皰疹或單純性皰疹者。
新生兒或免疫機能不全患者的水痘感染。
罹患水痘,合併高燒 (口溫38℃以上) 及肺炎 (需X光顯示) 或腦膜炎,並須住院者。(85/1/1)
帶狀皰疹或單純性皰疹所引起之角膜炎或角膜潰瘍者。
急性視網膜壞死症 (acute retina necrosis)。
帶狀皰疹發疹3日內且感染部位在頭頸部、生殖器周圍之病人,可給予5日內之口服或外用藥品(86/1/1、87/4/1)。
骨髓移植術後病患得依下列規定預防性使用acyclovir: (87/11/1)
A.限接受異體骨髓移植病患。
B.接受高劑量化療或全身放射治療 (TBI) 前一天至移植術後第30天為止。
(2)其中Ⅰ與Ⅵ應優先考慮注射劑型的acyclovir。皰疹性腦炎得使用14至21天。(95/6/1、100/7/1
2.Famciclovir;valaciclovir:(100/7/1)
使用本類製劑應以下列條件為限:
(1)帶狀皰疹或單純性皰疹侵犯三叉神經第一分枝VI皮節,可能危及眼角膜者。
(2) 帶狀皰疹或單純性皰疹侵犯薦椎S2皮
節,將 影響排泄功能者。

(3)免疫機能不全、癌症、器官移植等病
患之 感染帶狀皰疹或單純性皰疹者。

(4) 帶狀皰疹或單純性皰疹所引起之角膜
炎或 角膜潰瘍者。

(5) 急性視網膜壞死症 (acute retina necrosis)。
(6)帶狀皰疹發疹3日內且感染部位在頭頸
部、 生殖器周圍之病人,可給予5日內之
口服 或外 用藥品。

(7)骨髓移植術後病患得依下列規定預防性使用acyclovir:
A.限接受異體骨髓移植病患。
B.接受高劑量化療或全身放射治療 (TBI)
前一 天至移植術後第30天為止。

3.Acyclovir、Famciclovir及valaciclovirt除
上述特別 規定外,使用療程原則以
10天為限,口服、注 射劑及外用藥膏
擇一使用,不得合併使用。 (95/6/1、100/7/1)

10.7.1.2.局部抗皰疹病毒劑(如Acyclovir外用 製劑;tromantadine外用製劑):(97/12/1、
98/11/1、100/7/1
1.單純性皰疹(感染部位在頭頸部、生殖 器周圍 、嘴唇、口腔、陰部) 3日內可使用acyclovir或tromantadine藥膏,每次給予藥量限5公克以內。(100/7/1)

2.口服、注射劑及外用藥膏擇一使用,不得合 併使用。

10.7. 抗病毒劑 Antiviral drugs
10.7.1.抗皰疹病毒劑
10.7.1.1.全身性抗皰疹病毒劑(如Acyclovir;tromantadine;famciclovir;valaciclovir:(98/11/1)
1.使用本類製劑應以下列條件為限:
(1)皰疹性腦炎。
(2)帶狀皰疹或單純性皰疹侵犯三叉神經第一分枝VI皮節,可能危及眼角膜者。
(3)帶狀皰疹或單純性皰疹侵犯薦椎S2皮節,將影響排泄功能者。
(4)免疫機能不全、癌症、器官移植等病患之感染帶狀皰疹或單純性皰疹者。
(5)新生兒或免疫機能不全患者的水痘感染。
(6)罹患水痘,合併高燒 (口溫38℃以上) 及肺炎 (需X光顯示) 或腦膜炎,並須住院者(85/1/1)。
(7)帶狀皰疹或單純性皰疹所引起之角膜炎或角膜潰瘍者。
(8)急性視網膜壞死症 (acute retina necrosis)。
(9)帶狀皰疹發疹3日內且感染部位在頭頸部、生殖器周圍之病人,可給予5日內之口服或外用藥品(86/1/1、87/4/1)。
(10)骨髓移植術後病患得依下列規定預防性使用acyclovir:(87/11/1)
A.限接受異體骨髓移植病患。
B.接受高劑量化療或全身放射治療 (TBI) 前一天至移植術後第30天為止。
2.使用療程原則以10天為限,皰疹性腦炎得使用14至21天,口服、注射劑及外用藥膏擇一使用,不得合併使用。(95/6/1)

 

 

 

 

 

 

 

 

10.7.1.2.局部抗皰疹病毒劑(如Acyclovir外用製劑):(97/12/1、98/11/1)
1.單純性皰疹(感染部位在頭頸部、生殖器周圍、嘴唇、口腔、陰部)3日內可使用acyclovir藥膏,每次給予藥量限5公克以內。

2.口服、注射劑及外用藥膏擇一使用,不得合併使用。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