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9章 抗癌瘤藥物9.37. Bevacizumab(如Avastin)之給付規定
(自10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37.Bevacizumab (如Avastin):(100/6/1)(101/05/1)
1.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

(1)Bevacizumab 與含有irinotecan/ 5-fluorouracil/ leucovorin或5-fluorouracil/ leucovorin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作為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2)使用總療程以24週為上限。

2.惡性神經膠質瘤(WHO第4級) - 神經膠母細胞瘤:
單獨使用可用於治療曾接受標準放射線治療且含temozolomide 在內之化學藥物治療失敗之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Glioblastoma multiforme)復發之成人患者。(101/05/1)

3.本藥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2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9.37.Bevacizumab (如Avastin):(100/6/1)
1.Bevacizumab 與含有irinotecan/ 5-fluorouracil/ leucovorin或5-fluorouracil/ leucovorin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作為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2.本藥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2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使用總療程以24週為上限。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