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10章 抗微生物劑 10.7. 抗病毒劑之給付規定
(自10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10.7.抗病毒劑 Antiviral drugs
10.7.1.抗皰疹病毒劑
10.7.1.1.全身性抗皰疹病毒劑
1.Acyclovir:(略)
2.Famciclovir;valaciclovir:(100/7/1、101/5/1)
使用本類製劑應以下列條件為限:
(1)~(6)(略)。
(7) 骨髓移植術後病患得依下列規定用於預防復發性生殖器皰疹(101/5/1)
A.限接受異體骨髓移植病患。
B.接受高劑量化療或全身放射治療 (TBI) 前一天至移植術後第30天為止。

3. Acyclovir、famciclovir及valaciclovir除上述特別規定外,使用療程原則以10天為限,口服、注射劑及外用藥膏擇一使用,不得合併使用。(95/6/1、100/7/1、101/5/1

10.7.抗病毒劑 Antiviral drugs
10.7.1.抗皰疹病毒劑
10.7.1.1.全身性抗皰疹病毒劑
1.Acyclovir:(略)
2.Famciclovir;valaciclovir:(100/7/1)
使用本類製劑應以下列條件為限:
(1)~(6)(略)
(7) 骨髓移植術後病患得依下列規定預防性使用acyclovir
A.限接受異體骨髓移植病患。
B.接受高劑量化療或全身放射治療 (TBI) 前一天至移植術後第30天為止。

3. Acyclovir、Famciclovir及valaciclovirt除上述特別規定外,使用療程原則以10天為限,口服、注射劑及外用藥膏擇一使用,不得合併使用。(95/6/1、100/7/1)。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