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五六】

抗癌瘤藥物案例

摘要

業已接受外科手術、化學療法,具HER2(+++)高復發危險,且係腋下淋巴結轉移之乳癌患者,同意所請。

費用年月 --- 類 別 事前審查
性 別 女性 年 齡 36歲
診 斷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科 別 血液腫瘤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 回
撤銷另核

HERCEPTIN VIAL
440MG

(K0006252B5)
16
13
3
 

一、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9.18.Trastuzumab (如Herceptin)。(自99年1月1日生效)
二、病歷記載、病情部分
(一)申請書所載傷病名稱為「1749」(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二)查本件原送核受理日期為99年1月6日,申復受理日期為同年1月25日。
(三)又查所附病歷資料,病人36歲,為右側乳癌患者,業已接受外科手術、化學療法,具HER2(+++)高復發危險,且係腋下淋巴結轉移之乳癌患者,使用系爭藥品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符合病情所需。
三、惟依上揭規定,系爭藥品使用最多以一年為限,一年申請量以13小瓶為限。綜上,以健保給付Herceptin 13 小瓶藥量尚屬病情所需,爰將健保局原核定部分撤銷,同意所請;其餘部分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