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第9章 抗癌瘤藥物9.30. Dasatinib (如Sprycel)
之給付規定(自102年4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30. Dasatinib (如Sprycel):(98/1/1、102/4/1)
限用於:
1.第一線使用(102/4/1):
(1)治療新診斷的費城染色體陽性之慢性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的成人。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第二線使用:
(1)治療患有慢性、加速或急性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對先前經imatinib 400mg(含)以上治療後有抗藥性或無耐受性的成人。
(2)治療患有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且對先前經imatinib 400mg(含)以上治療後有抗藥性或無耐受性的成人。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送審時需檢送病歷及對imatinib耐受性不良或無效的證明。

9.30. Dasatinib (如Sprycel):(98/1/1)
限用於:

 

 

1.治療患有慢性、加速或急性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對先前經imatinib 400mg(含)以上治療後有抗藥性或無耐受性的成人。
2.治療患有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且對先前經imatinib 400mg(含)以上治療後有抗藥性或無耐受性的成人。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送審時需檢送病歷及對imatinib耐受性不良或無效的證明。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