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七0】

共通性案例

摘要

摘要: 非經健保局依法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公告,尚難執為本案之論據。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女性 年 齡 ---
診 斷 --- 科 別 內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 回
撤銷另核

麩胺轉酸酶 (0903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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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相關規定

    依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貳、二、(五)13.肝炎帶原者於初次應診時可做肝功能檢查,若初次檢查正常者,應間隔三個月以上才可複驗,若檢查不正常者,得視臨床需要增加檢查項目及次數。


  2. 本會審定理由

    查卷附資料,依病歷記載,不足以支持系爭處置之必要性, 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3. 另查,申請理由雖略稱:「依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執行委員會○區委員會公文來函,C型肝炎病毒感染者應每3個月追蹤檢查肝功能, 而肝功能檢查項目包括GOT、GPT、Alk-P、r-GT。」,惟仍應報經健保局依法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公告,所稱尚難執為本案之論據,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