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藥品給付規定第2節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2.1.1.9. Ticagrelor
(如Brilinta)之給付規定 (自102年7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2.1.1.9. Ticagrelor(如Brilinta):(102/7/1)
限用於已發作之急性冠心症(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非ST段上升型心肌梗塞或ST段上升型心肌梗塞)而住院的病人時,得與acetylsalicylic acid (如Aspirin) 合併治療,最長9個月。需於病歷註明住院時間。

無。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