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七三】

共通性案例

摘要

就醫之相關診斷、主訴及處置,與其重大傷病證明所載傷病不符,亦非該傷病之相關治療,係非屬重大傷病免自行負擔費用之範圍,無法顯示給付之正當性。

費用年月 --- 類 別 住院
性 別 女性 年 齡 ---
診 斷 精神分裂症 科 別 家醫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 回
撤銷另核

部分負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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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6條第1項:「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有效期限內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之範圍如下:一、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二、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三、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二、健保局審核意見
(一)初核:內容不符重大傷病295 範圍。
(二)複核:病歷中對整個療程及摘要,均未提及295相關病情,不符295範圍。
三、申請理由要旨
患者100年3月29日至4月6日入住精神科治療完成,又因急診呼吸衰竭併發肺炎轉入內科繼續治療,患者因無家屬照顧,考量病人身無分文,期減輕患者負擔,因有精神科方面疾病,故而使用重大傷病身分。
四、本會審定理由
(一)本件本會審定認為,依卷附資料,本次就醫之相關診斷、主訴及處置,與其重大傷病證明所載傷病不符,亦非該傷病之相關治療,係非屬重大傷病免自行負擔費用之範圍,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二)另申請理由主張:「患者因無家屬照顧,考量病人身無分文,減輕患者負擔,故使用重大傷病身分。」乙節,查全民健康保險與社會救助性質不同,所稱核屬社會救助範疇,尚難執為本案之論據,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