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七五】

共通性案例

摘要

系爭急診醫學科個案部分,有急診檢傷分級與全民健康保險醫院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壹、二、(十)之「台灣急診檢傷急迫度分級量表」所定不符之情形,併請檢討改善,以維護自身權益。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男性 年 齡 ---
診 斷 下肢多處部位之開放性傷口,未提及併發症。 科 別 急診醫學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 回
撤銷另核

急診診察費(按檢傷分類) 檢傷分類第二級(00202B)

 
 
  1. 查所附病歷資料,確如健保局審核意見所載, 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 應予維持。
  2. 另,有關系爭急診醫學科個案部分,仍有急診檢傷分級與全民健康保險醫院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壹、二、(十)之「台灣急診檢傷急迫度分級量表」所定不符之情形,建請檢討改善,以維護自身權益,併予敘明。
    例舉如下:○○○案,系爭就醫日99年11月27日急診診察費,依病歷記載,病患在16時05分自行步入到院,初步診斷為Lt Thigh Laceration, Complicated wound,申報診斷為Multiple and unspecified open wound of lower limb, without mention of complication,Vital signs BT:36 ℃ ,HR:118 次/分, RR:20 次/分,BP:131/78 mmHg, GCS 為E4M6V5,經局部麻醉清創縫合左大腿開放性傷口及給藥後,於16時29分離開急診,申請人申報急診診察費(按檢傷分類)檢傷分類第二級(00202B),不符前揭分級量表第二級「潛在性危急生命、肢體及器官功能狀況,需快速控制與處置」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