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七六】

共通性案例

摘要

健保局複核認為已逾 60 日之申復期限而不予受理,有申請人掛號函件執據附卷可稽,健保局核定並無不合。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女性 年 齡 ---
診 斷 慢性肝炎 科 別 行政審查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 回
撤銷另核

一般門診診察費(00158C)

 
 
  1. 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31 條第1 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醫療服務案件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於保險人通知到達日起六十日內,列舉理由申復, 保險人應於受理申復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核定」。

  2. 健保局審核意見
    1. 初核
      健保局101年4月20日健保○字第1012314662 號函要旨:申請人101年2月份門診醫療費用業經核定,對核定結果如有異議,請於核定通知到達之日起60日內,備述理由申請複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視同自願放棄。
    2. 複核
      健保局101年7月13日健保○字第1011621419 號函要旨:101年2月份門診醫療費用案,核定函發文日為101年4月20 日(文到日101年4月24日),惟申請人於101年6月30日(郵戳日)始提出申復,已逾申請複審期限,該局無法受理。
    3. 意見書
      101年2月份醫療費用核定函申請人於101年4月24日簽收,申請人101年6月30日( 郵戳日)提出申復,已逾申復期限。

  3. 本會審定理由 查本件申請人申報101年2月份門診醫療費用事件, 經健保局以101年4月20日健保○字第1012314662號函核定,並於101年4月24日投遞成功,有申請人101年4月24日收文章戳資料附卷可稽,而申請人遲至101年6月30日始以掛號函件郵寄提起申復,此亦有申請人掛號函件執據附卷可稽,且以上均為申請人所不爭,則健保局複核認為本件101年2月份門診醫療費用已逾60日之申復期限而不予受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