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七九】 內科系案例
摘要 |
摘要: 系爭就醫日期當日處方腹部超音波檢查,惟與所附超音波檢查影像上之日期不符,無法顯示給付之正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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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年月 | --- | 類 別 | 門診 |
性 別 | 女性 | 年 齡 | --- |
診 斷 | 消化性潰瘍,未提及出血、穿孔或阻塞、慢性肝炎、食道回流。 | 科 別 | 內科 |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
爭議申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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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超音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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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 (一)醫療法第67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前項所稱病歷, 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二)醫療法第68 條第3 項規定:「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二 、健保局審核意見 (一)初核: 0103A、0308A。 (二)複核:超音波影像上之日期為101 年2 月18 日,與報告之日期及申報日期不符。 三 、申請人主張 (一)申復理由要旨 患者因其B肝無定期追蹤,所以安排腹超檢查,在打報告時,將就診日期誤植為101年2月18日,現附上訂正過之腹超報告。 (二)申請爭議審議理由要旨 病人101年2月18日至本診所就醫時有做腹部超音波檢查,當時漏了申報,所以於同年月21日就診時補申報。 四 、本件本會審定認為,查卷附資料,系爭就醫日期為101 年2月21日,當日處方腹部超音波檢查,惟所附超音波檢查影像上之日期卻為101年2月18日,確如健保局審核意見所載,申請人雖略謂:「病人101年2月18日至本診所就醫時有做腹部超音波檢查」,然是日病歷並未記載處方腹部超音波檢查,顯已悖離前揭法條規範,自不得以誤植 、 漏報為由,而冀邀免責。綜上,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