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七九】

內科系案例

摘要

摘要: 系爭就醫日期當日處方腹部超音波檢查,惟與所附超音波檢查影像上之日期不符,無法顯示給付之正當性。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女性 年 齡 ---
診 斷 消化性潰瘍,未提及出血、穿孔或阻塞、慢性肝炎、食道回流。 科 別 內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 回
撤銷另核

腹部超音波
(19001C)

 
 

一、相關規定

(一)醫療法第67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前項所稱病歷, 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二)醫療法第68 條第3 項規定:「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二 、健保局審核意見

(一)初核: 0103A、0308A。

(二)複核:超音波影像上之日期為101 年2 月18 日,與報告之日期及申報日期不符。

三 、申請人主張

(一)申復理由要旨

患者因其B肝無定期追蹤,所以安排腹超檢查,在打報告時,將就診日期誤植為101年2月18日,現附上訂正過之腹超報告。

(二)申請爭議審議理由要旨

病人101年2月18日至本診所就醫時有做腹部超音波檢查,當時漏了申報,所以於同年月21日就診時補申報。

四 、本件本會審定認為,查卷附資料,系爭就醫日期為101 年2月21日,當日處方腹部超音波檢查,惟所附超音波檢查影像上之日期卻為101年2月18日,確如健保局審核意見所載,申請人雖略謂:「病人101年2月18日至本診所就醫時有做腹部超音波檢查」,然是日病歷並未記載處方腹部超音波檢查,顯已悖離前揭法條規範,自不得以誤植 、 漏報為由,而冀邀免責。綜上,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