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八二】

內科系案例

摘要

所附之他院藥袋調劑日期至系爭就診日期間,病歷未呈現病情變化之相關記載,無法顯示給付之正當性。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女性 年 齡 ---
診 斷 末梢血管疾病、慢性腎衰竭。 科 別 內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 回
撤銷另核

PLETAAL TAB. 50

(A04413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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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本會審定認為,依卷附資料,申請理由雖略以:「患者有慢性腎衰竭,一周3 次洗腎,因腳有間歇性行跛行及抽筋,前往○ ○ 醫院就診,診斷為下肢血管疾病,予以PLETAAL 治療,因路途遙遠,故就近在本診所開立,有附○ ○ 藥袋證明」,惟查所附之○ ○醫院藥袋調劑日期2007/12/26(即96年12 月26 日)至系爭就診日( 99 年7月1 日) 期間,病歷未呈現病情變化之相關記載,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