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修正: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品給付規定第2章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2.1.4.1.Fondaparinux(如Arixtra)之部分給付規定(自103年2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2.1.4.1.Fondaparinux(如Arixtra): (100/4/1、100/7/1、103/2/1)
限用於
1.治療ST段升高型心肌梗塞(STEMI)的急性冠狀症候群之病患,藉以預防使用血栓溶解劑治療或原先即不準備接受任何其它型式之再灌流治療的患者發生死亡和心肌再度梗塞。
2.治療年齡大於或等於60歲患有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非ST 段升高型心肌梗塞(UA/NSTEMI)且不適合接受緊急(120分鐘內)侵入性治療(PCI)者,其症狀開始時間需在24小時之內,且血清肌酸酐需小於3.0 mg/dL。(103/2/1)
3.靜脈血栓高危險(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病患,接受人工髖或膝關節置換術或再置換術後,預防其術後之靜脈血栓(VTE),限用2.5 mg針劑皮下注射,每日一劑,最多5週:(103/2/1)
(1)
曾發生有症狀之靜脈血栓症病史(須於病歷詳細說明發生之時間與診療過程)之病患。

經靜脈超音波檢查(Venous ultrasonography)、靜脈攝影(Venography)或血中D-dimer檢測,診斷為靜脈血栓症之病患。

2.1.4.1.Fondaparinux(如Arixtra): (100/4/1、100/7/1)

限用於治療ST段升高型心肌梗塞(STEMI)的急性冠狀症候群之病患,藉以預防使用血栓溶解劑治療或原先即不準備接受任何其它型式之再灌流治療的患者發生死亡和心肌再度梗塞。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