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修正: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品給付規定第2節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2.11.1.febuxostat(如Feburic)之部分給付規定(自103年3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2.11.1.Febuxostat(如Feburic):(101/4/1、103/3/1
限慢性痛風患者之高尿酸血症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曾使用過降尿酸藥物benzbromarone治療反應不佳,尿酸值仍高於6.0 mg/dL。(103/3/1)
  2. 患有慢性腎臟病 (eGFR<45 mL/min/1.73m2或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肝硬化之痛風病人。(103/3/1)

2.11.1.Febuxostat(如Feburic):(101/4/1)
限慢性痛風患者之高尿酸血症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曾使用過降尿酸藥物allopurinol及benzbromarone,經治療反應不佳,尿酸值仍高於6.0 mg/dL。
  2. 曾使用過 benzbromarone治療反應不佳,但對allopurinol有不耐受性,過敏反應,或使用禁忌者使用。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