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4.Gefitinib (如Iressa):(93/11/1、96/8/1、96/11/1、100/6/1、101/5/1、101/10/1、103/5/1)
1.略
2.略
3.略
4.本藥品與erlotinib(如Tarceva)及afatinib(如Giotrif)不得併用。(96/8/1、103/5/1)
9.29.Erlotinib(如Tarceva):(96/6/1、96/8/1、97/6/1、101/5/1、101/10/1、102/4/1、102/11/1、103/5/1)
1.略
2.略
3.略
4.本藥品與gefitinib(如Iressa)及afatinib(如Giotrif)不得併用。(103/5/1)
備註1:略
備註2:略
9.45.Afatinib(如Giotrif):(103/5/1)
1.限單獨使用於具有EGFR-TK基因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即第ⅢB期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若經事前審查核准,因臨床治療需轉換同成分不同含量品項,得經報備後依臨床狀況轉換使用,惟總使用期限不得超過該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期限。
(1)檢具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EGFR-TK基因突變檢測報告。
(2)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四週後,需追蹤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一遍,評估療效,往後每四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隔八週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
3.使用本藥品後,除因耐受性不良,否則不得轉換類似藥理機轉之其他酪胺酸激酶阻斷劑(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4.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
5.本藥品與gefitinib(如Iressa)及erlotinib(如Tarceva)不得併用。 |
9.24.Gefitinib (如Iressa):(93/11/1、96/8/1、96/11/1、100/6/1、101/5/1、101/10/1)
1.略
2.略
3.略
4.本藥品與erlotinib(如Tarceva)不得併用。(96/8/1)
9.29.Erlotinib(如Tarceva):(96/6/1、96/8/1、97/6/1、101/5/1、101/10/1、102/4/1、102/11/1)
1.略
2.略
3.略
4.本藥品與gefitinib(如Iressa)不得併用。
備註1:略
備註2:略
9.45.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