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2.12. Ivabradine(如Coralan) (103/5/1) 1.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慢性心衰竭患者使用: (1)依紐約心臟協會(NYHA)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或第三級。 (2)心臟收縮性功能不全,且Ejection Fraction≦35%。 (3)竇性心率且每分鐘心跳速率≧75。 (4)對使用β-阻斷劑為禁忌症或不耐受時。 2.每日使用二次,每次用量限不超過一粒。
無。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