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修正: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品給付規定第2節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2.12.Ivabradine(如Coralan)之部分給付規定(自103年5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2.12. Ivabradine(如Coralan) (103/5/1)
1.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慢性心衰竭患者使用:
(1)依紐約心臟協會(NYHA)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或第三級。
(2)心臟收縮性功能不全,且Ejection Fraction≦35%。
(3)竇性心率且每分鐘心跳速率≧75。
(4)對使用β-阻斷劑為禁忌症或不耐受時。 2.每日使用二次,每次用量限不超過一粒。

無。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