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修正: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品給付規定第8節免疫製劑
8.1.5.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之部分給付規定(自103年5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8.1.5. 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如Rabipur):(103/1/1、103/5/1)
1.本類藥品使用於遭疑似狂犬病動物咬傷暴露後之接種,其使用對象及使用方式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最新版「疑似狂犬病動物抓咬傷臨床處置指引」之接種建議辦理(請參閱疾病管制署狂犬病專區網頁http://www.cdc.gov.tw)。
2.限於疾病管制署公布之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服務醫院(衛生所)施打。(103/5/1)

8.1.5.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如Rabipur):(103/1/1)
1.本類藥品使用於遭疑似狂犬病動物咬傷暴露後之接種,其使用對象及使用方式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最新版「疑似狂犬病動物抓咬傷臨床處置指引」之接種建議辦理(請參閱疾病管制署狂犬病專區網頁http://www.cdc.gov.tw)。
2.限於疾病管制署公布之人用狂犬病疫苗儲備醫院施打。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