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九三】

內科系案例

摘要

雖有 EPS 誘發VT 之報告,惟非臨床原始發作之VT,亦無臨床相關症狀佐證,無法顯示給付之正當性。

費用年月 --- 類 別 住院
性 別 男性 年 齡 ---
診 斷 心臟衰竭、心房顫動、本態性高血壓。 科 別 心臟血管內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 回
撤銷另核

"經導管心臟病灶或組織剝除術
(Tw-DRGs 11203)

全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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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保局審核意見
(一)初核
經歸戶送審,99年9月案件分類5,流水號67(前案)、99年10月案件分類5,流水號49(中案)、99年11月案件分類5,流水號51(後案),專審醫師表示前案與中案為同一傷病,依違反Tw-DRG 支付通則二之規定全案核刪。
(二)複核:不予補付,理由如下:
1.Holter 報告為「There were PVC's or aberrant conductions including one episode of possible short run VT」,與申復理由所述「frequent non-sustained VT」差異很大。
2.患者雖有old MI s/p CABG 之診斷,但CABG已13年,並無clinical VT,ECG 也看不出有old MI,因此會發生post-MI VT的可能性已相對降低,僅有EPS indeed VT,不足以當成ICD 之適應症。
二、申請理由要旨
(一)患者Holter記錄frequent nonsustained VT,EP study 記錄sustained VT,且LVEF<40% post-MI>40days,符合ICD 給付標準。
(二)於99年10月18日至99年10月21日住院,係因患者病情需CRT-D,但CRT部分不符健保給付規定,考量病況需求及患者負擔,最終本院以"自行吸收CRT費用"方式,雖然置入價格較高的CRT-D,但只向健保局申請ICD費用,於進行CRT-D放置後,恢復良好順利返家。故CRT部分並未向健保申請給付,請審查委員明察,(中案on ICD已於該月樣本遭全數核刪近60萬),勿當成核刪依據,盼予以補付前案。
三、本會審定理由

本件本會審定認為,依卷附資料,雖有EPS誘發VT之報告,惟非臨床原始發作之VT,亦無臨床相關症狀佐證,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 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