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抗癌瘤藥物案例

摘要

摘要: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之病歷資料,本會不予認定,復依原送核資料,無法佐證病人病情復發及轉移,核與規定不符;另建請以新事證,重新送健保局審核,以維病人權益。

費用年月 --- 類 別 事前審查
性 別 女性 年 齡 59歲
診 斷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骨骼及骨髓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科 別 放射腫瘤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 回
撤銷另核

ALIMTA FOR
INJECTION 100MG

(B024874255)
18   18  

一、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9.26 Pemetrexed(如Alimta)。
二、本會就保險人在健保給付專業審查結果之判斷,需依據醫療專家意見為基礎,從而申請人所提病歷及相關資料是否符合健保給付規範,本會僅就保險人(健保局)依申請人原提供資料為專業審查後之原核定範圍進行審查。爰對申請人未於保險人初核、複核階段提出之病歷資料,於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本會不予認定。
三、病歷記載、病情部分
(一)申請書所載傷病名稱為「1629、1985」(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骨骼及骨髓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二)查卷附資料,依101年6月22日之腦部CT檢查報告,確為腦部轉移病灶。
(三)惟查本件健保局受理申請人申請複審日期為101年5月17日,核定日期為101年5月24日,足見卷附前開101年6月22日之腦部CT檢查報告,係屬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之病歷資料,依前揭意旨,本會不予認定,合先陳明。
(四)復依原送核資料,101年5月15日之肺部CT檢查報告, 無法佐證病人病情復發及轉移,核與首揭規定不符。
四、綜 上,無法顯示本案申請當時需以健保給付系爭項目之正當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另建請貴院以101年6月22日之腦部CT檢查報告等新事證,重新送健保局審核,以維病人權益,併予敘明。

ALIMTA POWDER
FOR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B02408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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